为实现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基金会的聘用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返聘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聘用条件
(一)在职工作人员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下一代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益人职业道德,愿为我国公益事业奉献力量;
2、勤奋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原则上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及业务知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返聘人员
1、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
2、在原工作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工作失误等;
3、身体健康,能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的;
4、因本会工作需要的;
5、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行为。
三、聘用程序
(一)公布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职数及任职条件等事项;
(二)部室主任聘用程序:1、以书面形式进行自我推荐及民主推荐和领导提名,产生部室主任人选;2、竞聘个人提交书面申请,阐述任职期间目标;3、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组织民主测评;4、公示测评合格人员名单,听取群众意见;5、秘书长办公会确定聘用人员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门备案;
(三)一般干部的聘用程序:1、以书面形式进行自我申请和领导推荐产生人选;2、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测评提出拟聘人员名单;3、部室主任根据测评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秘书长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备案。
四、聘用期限和待遇
(一)本会创会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筹备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工作失误的,如本人愿意,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聘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履行聘用程序;
(二)本会成立后聘用工作人员,符合聘用条件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部室主任聘期为1-3年,一般干部聘期为1年,聘用期满,劳动关系终止。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三)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我会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在聘期内如需脱产进修、出国探亲或因病长期休假者,按照国家或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会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五、人员返聘规定
根据岗位需要可返聘符合返聘人员条件的本会及社会退休人员,并签订返聘合同。
(一)本会创会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筹备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工作失误的,如本人愿意可优先返聘,返聘年龄可延长至70周岁;
(二)除创会工作人员以外,返聘的工作人员,返聘合同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如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返聘合同;
(三)返聘人员需服从本会工作安排;
(四)原则上退休返聘人员返聘后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聘其担任领导职务的,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五)如在聘用期间发现其在原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本会可即刻解除聘用关系。
六、本会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一、聘用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返聘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聘用条件
(一)在职工作人员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下一代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益人职业道德,愿为我国公益事业奉献力量;
2、勤奋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原则上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及业务知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返聘人员
1、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
2、在原工作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工作失误等;
3、身体健康,能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的;
4、因本会工作需要的;
5、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行为。
三、聘用程序
(一)公布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职数及任职条件等事项;
(二)部室主任聘用程序:1、以书面形式进行自我推荐及民主推荐和领导提名,产生部室主任人选;2、竞聘个人提交书面申请,阐述任职期间目标;3、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组织民主测评;4、公示测评合格人员名单,听取群众意见;5、秘书长办公会确定聘用人员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门备案;
(三)一般干部的聘用程序:1、以书面形式进行自我申请和领导推荐产生人选;2、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测评提出拟聘人员名单;3、部室主任根据测评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秘书长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备案。
四、聘用期限和待遇
(一)本会创会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筹备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工作失误的,如本人愿意,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聘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履行聘用程序;
(二)本会成立后聘用工作人员,符合聘用条件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部室主任聘期为1-3年,一般干部聘期为1年,聘用期满,劳动关系终止。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三)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我会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在聘期内如需脱产进修、出国探亲或因病长期休假者,按照国家或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会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五、人员返聘规定
根据岗位需要可返聘符合返聘人员条件的本会及社会退休人员,并签订返聘合同。
(一)本会创会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筹备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工作失误的,如本人愿意可优先返聘,返聘年龄可延长至70周岁;
(二)除创会工作人员以外,返聘的工作人员,返聘合同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如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返聘合同;
(三)返聘人员需服从本会工作安排;
(四)原则上退休返聘人员返聘后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聘其担任领导职务的,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五)如在聘用期间发现其在原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本会可即刻解除聘用关系。
六、本会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